公告日期:2025-10-28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关联交易,提高公司运行水平,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提供或接受劳务;
(三)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四) 销售产品、商品;
(五)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
(六)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七)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八) 租入或租出资产;
(九)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一) 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二) 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二) 公正、公平、公开;
(三) 关联股东在审议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股东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四) 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 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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