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这一规定强调了信息披露的公平性,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平等地获取信息,也进一步说明了信息披露的持续性要求是面向所有投资者的。贵公司在8/20之后仅向股东提供,显示公平,且未保持相应的持续性
中创物流: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如您确需查询其他时点股东人数,可将查询日有效持股证明发送至公司邮箱,待您的股东身份核实无误后,公司将予以提供。为更好地与投资者沟通,公司设置了多种沟通渠道,除了互动平台外,您也可以通过公司邮箱zhengquan@cmlog.com和投资者热线0532-66789888/83870178联系我们。感谢您的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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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上证e互动)
答复时间 2025-10-22 13: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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