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9 16:31:23 股吧网页版
中创物流: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30


证券代码:603967 证券简称:中创物流 公告编号:2026-020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李松青先生、
葛言华先生、谢立军先生。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创物流”)的实际控制人李松青先生、葛言华先生、谢立军先生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经营
决策效率,经各方协商一致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继续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
(以下简称“协议”),协议有效期限为十二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书》的签署及前次履行情况

李松青先生、葛言华先生、谢立军先生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续签的《一致
行动协议书》(以下简称“原协议”)有效期为二十四个月,至 2026 年 4 月 29
日到期。在原协议有效期内,上述一致行动人在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上,均充分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未发生违反原协议的情形。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经营决策效率,经各方协商一致,李松青先生、葛言华先生、谢立
军先生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
议有效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书》主要内容

(一)一致行动股权(份)

签约各方确认并同意,本协议所称的一致行动股权(份)指签约各方所持有的中创联合、中创物流的全部股权(份),包括:

1、本协议签订时签约各方持有的中创联合、中创物流股权(份);

2、本协议签订后,签约各方因获送红股、受让、获赠、获授予或其它原因增加持有的中创联合、中创物流股权(份);

3、因股权激励,签约各方获授含有中创联合、中创物流表决权的任何期权、期股、虚拟股票等形式的股权(份)表决权份额。

(二)一致行动的原则

1、签约各方确认,各方同时担任中创联合和/或中创物流公司董事期间,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将持续采取一致行动,在公司董事会上通过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方式实施一致行动。

2、签约各方确认,各方在持有中创联合和/或中创物流公司股份期间,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将持续采取一致行动,在公司股东会上通过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方式实施一致行动。

(三)一致行动的具体事项

1、签约各方确认并同意,在中创联合和中创物流公司下列事项上采取一致行动,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

(1)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2)向股东会推荐(提名)董事或监事人选;

(3)行使董事会、股东会的表决权;

(4)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青岛中创联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章
程》和《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召集权、征集股东投票权、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等其他重要股东权利的行使保持充分一致;

(5)其他需要采取一致行动的事项。

2、签约各方在行使上述权利前,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须事先与其他各方充分进行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按照该一致意见对该等事项行使相应的权利,其中提案权以本协议各方名义共同向股东会提出;如果签约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各方合计持有股权(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意见作为各方最终意见,否则签约各方同意不再向股东会提出议案、不推荐(提名)董事或监事人选或对表决事项共同投反对票。

3、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签约各方中任何一方不能参加股东会或
董事会需要委托其他人员参加会议时,应委托签约各方的其他任一方按照一致行动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4、签约各方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东或董事权利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四)一致行动的有效期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在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经各方一致同意,可以延长本协议的有效期。

(五)协议的变更及解除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签约各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2、本协议的变更与解除,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必须由签约各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经签约各方履行必要的签字盖章程序后生效。

三、协议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书》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李松青先生、葛言华先生、谢立军先生,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