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会计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前身是成立于 1981年的北京会计师事务所,2011 年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 5 层。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执业证书(证书序号:NO0014469),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和首批获准从事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业务资格,以及首批取得金融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首批获得财政部、证监会颁发的内地事务所从事 H 股企业审计业务资格,并在美国 PCAOB 注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过去二十多年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截至 2025 年末,致同所从业人员近六千人,其中合伙人 244 名,注册会计
师 1,361 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400 人。
(二)聘任程序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议案表决结果为: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及公司2025年年报工作安排,致同所对公司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致同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范围、审计策略、风险判断、关键审计事项及审计方法、质量控制的实施情况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致同所及参与审计工作的人员具备独立性,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工作认真、严谨,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致同所执行的审计工作,充分满足了公司报告披露时间要求。就预审、终审等阶段制定了详细的审计计划与时间安排,并且能够根据计划安排按时提交各项工作。在审计过程中,致同所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全面、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审计工作方案,履行了恰当的、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工作围绕公司的审计重点展开。在审计过程中,致同所进行了充分的现场审计工作,形成了详细的审计工作底稿,实施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程序,为致同所开展审计工作的充分性、财务报表的公允列报以及审计报告的适当性提供了依据。
经审计,致同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
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致同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情况
审计委员会对致同所的独立性、专业资质、业务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独立性、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情况
经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继续聘请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建议续聘致同所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审核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情况
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收费为人民币 90 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人民币 72 万
元,内控审计费用人民币 18 万元。
审计委员会认为 2025 年度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审计工作的规模大小、繁简程度、所需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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