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或者本制度另有规定的,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文件编号:ICE-W-01-015 第 1页 共 4页 文件版本:2025-10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六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股东会、董事会决定罢免、更换解聘的,自股东会、董事会作出有效决议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董事长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公司董事,决议做出之日解任生效。公司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做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补偿应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适当程序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5 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文件编号:ICE-W-01-015 第 2页 共 4页 文件版本:20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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