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流程,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套期保值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经营需求规模;套期保值持仓时间应与公司经营计划相匹配,原则上持仓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或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
(三)公司应当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四)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主要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建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
(二)审议批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三)在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在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其他与期货业务相关的重要事项。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条 公司成立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组成,公司总经理担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七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制定套期保值业务工作方针和原则,拟订公司期货相关制度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实施细则;
(二)监督和管理套期保值业务,持续完善内部组织体系,制定各项业务授权和管理权限;
(三)负责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听取期货套期保值操作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方案;
(五)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六)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七)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条 期货结算小组由财务部主导,由财务部等相关部门人员担任资金调拨员、会计核算员、结算确认员。主要负责公司期货业务的资金管理、会计处理、交易确认和结算管理等事宜。
(一)资金调拨员: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调拨,根据经过审批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和业务资金要求及时完成资金调拨,保证实物交割和追加保证金的及时完成;
(二)会计核算员: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三)结算确认员: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情况的确认和交易后的结算;负责公司期货交易凭证的管理。
第九条 期货风控小组由公司审计部主导,由审计部、财务管理平台、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套期保值业务有关风险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会同审核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二)监督期货交易小组和期货结算小组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定期审查期货交易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审批后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三)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业务正常进行;
(四)监控评估保值头寸风险,协助其他小组处置紧急情况;
(五)按照信息披露和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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