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天津银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年0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银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银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银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或本公司的股票价格或其他证券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机构、部门(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本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报告。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
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第七条 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 重大风险情形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及其他被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重大事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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