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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立华:中农立华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8

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4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人员组成......2
第三章 职责权限......3
第四章 决策程序......3
第五章 议事规则......4
第六章 附则......5

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提名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
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提名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规定履行职责,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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