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为防范、降低汇率和利率风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办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资质、经营稳健且资信良好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交割期间须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单笔业务不得超过12个月的交割期限。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如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12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审查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审批日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方案,同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公司财务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业务经办部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年度交易额度进行预计,并负责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2、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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