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发生亏损时,应当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环节特别说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薪酬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或发放方式为:
(一)基本薪酬:根据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个人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经营业绩与可持续发展情况、行业情况和市场情况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如果进行中长期激励,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激励方案。
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或岗位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管理职务或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绩效考核办法领取薪酬。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或岗位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但仍应适用本制度其他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适用的具体薪酬标准,根据分别的工作性质、职务等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可以通过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激励。如果实施中长期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中长期激励收入是其薪酬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先考核再兑现。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及追责追偿机制
第十三条 除独立董事津贴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应付薪酬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至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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