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
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若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
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
董事。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中,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师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薪酬与考核、审计、提
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在委员会成员中所占比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九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 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 务往来”是指根据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 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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