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具体管理并通过董事会
办公室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日常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
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未经董事会办公室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
开前能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含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参与咨询、制定、认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和经办人等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六)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七)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八)上述(一)至(七)项下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
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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