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和公司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监会及其他机构组
织之间的指定联系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聘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可连聘连任。董事会秘书原则上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子(控股)公司或参股企业董事等职务时,应确保有时间和精力做好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本职工作。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
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
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
书。公司聘请董事会秘书之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制度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和工作履历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
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十条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
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
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
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履行
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沟通和联络,履行法定报告义务,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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