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防范资金使用风险,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
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
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四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投
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同意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
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公司单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公司
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凡涉及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额度,根据用款额度及公司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报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办理付款手续。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
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未经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二)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三)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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