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四条 公司应当以市场为导向,结合公司自身的经营状况、战略目标和人力资源策略确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公司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为:公司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对本制度项下需止付追索的事项启动薪酬止付及追索程序,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薪酬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根据其工作性质及承担责任等确定,具体如下:
(一)公司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除董事外职务领取相应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具体如下:
1、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并结合职位、能力、岗位责任综合确定,按月发放。
2、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根据考核周期发放,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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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长期激励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三)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按照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津贴标准领取相应津贴,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按月度发放,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此之外不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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