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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1 17:10:23 股吧网页版
7-3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24]AN131-18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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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24]AN131-18号

致: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并就上交所出具的《关于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及其修订稿(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同时,由于自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至2025年5月9日期间(以下称“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且发行人聘请的中汇会计师对发行人2024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出具了《审
计报告》(中汇会审[2025]第5613号)(以下称“《2024年审计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报告期调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报告期”,2024年10-12月以下简称“新增报告期”)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资产凭证、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和意见。在就有关事项的认定
上,本所律师从保荐机构、中汇会计师以及其他发行人为本次发行所聘任的机
构取得相关文件,在履行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相关意见的依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新期间的补充信息披露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发行人及其各分公司、项目部、境内控股子公司《市场主体专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查询版)》及部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主管机关出具的守法证明、境外子公司所在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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