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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金诚信: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企业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要求,结合《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三)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定程序报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
(五)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及时向主承销商咨询。

(六)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负责人,负责具体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 公司对本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将修订的制度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
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向市场公开披露其主要修改内容。

第三章 信息披露对象及标准

第八条 信息披露对象包括: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年报、半年报、季报)、
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等。

第九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
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定期报告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的半年度报告;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财务报表。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企业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
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1/3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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