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金诚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劳
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即按照实质高于形式原则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产品、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产品、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提供财务资助;

(八)提供担保;

(九)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三)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对外投资;

(十五)存贷款业务;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或其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上述第 1 项所列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本办法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项第 1 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项第 1、2 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公司的潜在关联人是指:

1、相关协议或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具有前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确实无法回避的,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五)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进行审计。

第二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五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
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六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七条 关联交易……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