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董事会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议事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且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是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组织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
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对委员会成员的独立
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九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议事
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
调整。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阅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委员会指导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十五条 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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