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职能中心、分公司(含事业部)、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及项目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以及对外发布信息审核等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中心、分公司(事业部)、子公司及项目部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信息,内幕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六)公司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公司月度经营成果及年度、中期财务报告、季度报告;
(八)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十一)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总裁发生变动;
(十四)公司盈利预测;
(十五)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六)公司无力支付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 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十七)提供重大担保以及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九)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二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一)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二十二)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二十三)公司收购或者兼并的计划;
(二十四)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决定;
(二十五)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二十六)公司的远景规划及短期经营计划;
(二十七)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二十八)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十九)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三十)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三十一)公司减资、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三十二)公司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三十三)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三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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