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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06 22:46:21 股吧网页版
吉华集团: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07


证券代码:603980 证券简称:吉华集团 公告编号:2026-013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
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鉴于公司拟实施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根据相关要求,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措施

2023年2月27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3〕0031 号)。
(一)基本情况

2021年3月11日,公司购买的“中融-骥达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到期,到期未收回金额929.96万元,但公司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形式披露相关事项。

2022年3月28日,公司购买的“陆家嘴信托-尊元6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到
期,信托计划到期未全额收回,到期未收回金额224.49万元。但公司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形式披露到期信托计划未全额兑付事项,仅在2022年4月27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中简单说明。

2022年4月30日,公司购买的“中融-丰腾8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到期,到期未收回金额2766.11万元,但公司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形式披露相关事项。2022年9月30日,公司购买的“中建投信托·安泉593号(青岛融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到期,到期未收回金额5000万元。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投信托)于2022年8月10日向委托人、受益人发出了《中建投信托·安泉593号(青岛融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重大事项报告》,告知该信托计划因交易对方未能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未履行担保义务,该信托计划于2022年8月9日进入延长期。公司在收到中建投信托告知函时未及时披露该信托计划延期兑付事项,迟至2022年9月30日才予以披露。

2022年12月15日,公司购买的“陆家嘴信托·华鼎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到期,到期未收回金额5000万元,但公司迟至2022年12月21日才披露相关事项。
综上,上市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应当在知悉理财产品到期未收回、逾期兑付、受托方和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及时通过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不得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公告的披露义务。公司有关委托理财到期未收回、延期兑付等风险事项披露不及时,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第2.7条、第11.12.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第2.1.7条、第2.2.1条、第7.7.6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三十六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殷健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张颖辉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2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公司逾期披露时间较短,且有部分信托理财产品延期兑付事项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市场对此已形成一定预期,可酌情予以考虑。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1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殷健、时任财务总监张颖辉予以监管警示。

(二)整改情况

公司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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