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担保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及他人银行债务或其它债务提供担保责任,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子公司是指公司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
第四条 以公司本部或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机构,公司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且对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事项应报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八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50%,对超过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均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需重新办理担保的审查、审批手续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担保审批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对外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情况,以及是否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二)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四)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如有);
(五)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材料。
第十一条 公司如为被担保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应由被担保人提出申请,
并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五)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公司如为其他债务提供的担保,涉及资产评估的,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其余事项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核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七)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公司为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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