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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4 18:02:41 股吧网页版
泉峰汽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5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1 号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离任、主动辞职、被
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
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
生效。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除《1 号自律监管指引》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高
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自动离职。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
动合同规定。

第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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