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明确定义,下列左栏中的简称或用语对应右栏中的全称或含义:
恒润股份、公司 指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 恒润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
划(草案)》 指 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
本次员工持股 指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项下所述的恒润股份 2025
计划 年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人、参加对 指 出资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
象
标的股票 指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购买和持有的恒润股
份股票
本所 指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管理办法》 指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监管指引第 1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
号》 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
中国 指 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
地区)
中国法律法规 指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已经正式公布并实
施且未被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元 指 人民币元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股份”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施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三、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对于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参考或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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