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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润股份: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股份”或“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1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其主要目的和意义在于:
(一)贯彻《指导意见》的精神进行体制创新,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员工持股的长效机制;

(二)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增强员工对公司各方面的认同度,提高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股权结构,提高治理水平,充分体现员工在公司日常经营与决策中的重要作用;

(四)提高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意识与忧患意识,进一步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发展活力,促进公司业绩提升。

第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二)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层管理人员。

为满足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及核心人才的激励需求等需求,本员工持股计划为公司现有员工及未来引进的优秀人才预留了部分份额。预留份额的分配方案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在存续期内一次性或分批次予以确定。预留份额未分配前由管理委员会代为管理,不参与持有人会议的表决。若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该预留份额仍未完全分配,则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自行决定剩余份额的处置事宜。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
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以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及规模、购买价格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将其放弃认购的份额计入预留份额。

(二)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恒润股份 A 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
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 3,723,53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84%,回购的最高成交价格为 16.35 元/股,最低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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