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五年十月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631191552K。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260 万股,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anghai Kindly Enterprise Development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高潮路 658 号 1 幢 2 楼,邮政编码:2018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3679.088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确保股东权益,提升产品科技含量,加速资本运作,通过努力使公司成为国际上有影响的公司。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企业总部管理;国内贸易代理;进出口代理;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兽医专用器械销售;医用包装材料制造;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
间如下: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认购股份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上海康德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8,357.57 万股 净资产 2011-1-25
建银国际医疗产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2,365.35 万股 净资产 2011-1-25
上海宏益博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1,562.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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