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按《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认定。
本制度所称的“披露”,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方式,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本制度由公司各中心部门、事业部及各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并配合做好对外披露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或泄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依法披露信息,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媒体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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