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9 19:46:43 股吧网页版
艾华集团: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6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30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保证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以确保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六条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三章 聘任与解聘

第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在任职届满以前,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四章 职责、分工与义务

第十一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按照公司有关分工履行职责,协助总经理分管公司经营中的不同业务。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代表公司开展重大的对外经营活动;

(十)在需要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设立和撤销分支机构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