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人员(以上统称为“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
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年报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非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可以同时追究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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