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公司及各分、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审计部应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坚持审计、帮助、促进相结合的原则,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审计部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各下属单位应当支持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内部审计职责,配合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公司各中心部门、事业部、直属分支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并适用于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须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审计部须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内部审计人员须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支持和保障审计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独立履行职责,受公司支持和制度保护。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须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法律法规等其他有关规定及审计委员会要求实施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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