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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9 19:47:44 股吧网页版
艾华集团: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30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分红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相关条款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划、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应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相关规定。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听取并采纳了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三、股东分红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计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股东分红规划进行调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董事会作出书面论证报告,并在股东会提案中结合行业竞争状况、公司财务状况、公司资金需求规划等因素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未来三年(2026-2028 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及优先顺序

1.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2.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方式。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积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一并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4.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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