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 4 月修订)
二〇二五年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
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分散投给数位董事候选人,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股东对每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通知
中,应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
任的人数,由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但其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超过拟选举的董事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公司董事会及股东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超过拟选举的独立董事人数。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董事候选人应在审议其选任事项的公司股东会上接受股东质询。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当全部提案所提董事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十三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四条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股东会临时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五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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