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4月修订)
厦门
二〇二五年四月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行为的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部门、各事业
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其中,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要求及本制度规定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数据及其他涉及内幕信息及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 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八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时,应严格遵循本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保密措施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必须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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