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年4月修订)
厦门
二〇二五年四月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
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
经股东会审议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公司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通过后,报经董事会审议。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提案人直接向董事会、股东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会议召集人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或会议补充通知前,将议案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议案内容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召集人有权拒绝将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应当向提案人说明原因。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
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单
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一)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3个以上(含3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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