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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7 16:45:35 股吧网页版
洛阳钼业:洛阳钼业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8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 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 负责
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 他人员。因财务数据、年报文字或审批程序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
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 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 逐级上报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 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书面警告、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经济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 子公
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事件时, 公司可在依据第十条追究责 任的同时,对责任人附带经济处罚, 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 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内容相抵触, 则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内容执行。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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