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信息披露制度
(2025年11月17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通过)
证券代码:603993 SH
03993 HK
证券简称:洛阳钼业
(中英文版本如有歧义,概以中文版本为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5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 10
第五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11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13
第七章 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及董事会秘书 ...... 14
第八章 档案管理 ...... 15
第九章 保密措施 ...... 15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 ...... 16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16
第十二章 处罚 ...... 16
第十三章 附则 ...... 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以及香港联交所《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在内的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定及上市规则 (以下统称”上市地监管规定”)、《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监管机构或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登记或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地监管规定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的,但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依据本制度而负有信息 披露
义务的机构及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不能保 证
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内幕
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 泄
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
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应当在中国证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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