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7
证券代码:603995 证券简称:甬金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1
债券代码:113636 债券简称:甬金转债
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补流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2 月 7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甬金
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9 号)核准,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总额为 1,199,999,999.94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11,928,690.14 元(不含税)
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88,071,309.80 元。2023 年 3 月 29 日,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09号),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补流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下称“《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上述协议主要条款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补流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专户用途
甬金科技集团股 招商银行股份有 571905192910008 向特定对象发行
份有限公司非公 限公司金华分行 股票募集资金(临
开募集资金监管 时补充流动资金)
专户 的存储和使用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监管协议》的合同主体
甲方: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向特定对象发行项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出重、邹晓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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