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经营中的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为满足正常经营需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货币掉期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或产品组合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以经营业务产生的外汇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
公司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境外控股子公司还应当依法参照当地交易法规和习惯执行。未经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限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外汇套期保
值交易的资金规模,且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与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四条 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一)公司资金管理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方式及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方案。
(二)公司业务部门负责根据项目的进度进行收付款的预测,并按月报至资金管理部门。
(三)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
相关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等。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组织履行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相关业务部门协同资金管理部门进行外汇收支预测,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二)资金管理部门根据需求金额、期限等因素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编制交易的方案提交公司审核,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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