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期交易等禁止性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应在以上重要时点,提前将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具体要求告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本条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其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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