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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2 18:32:00 股吧网页版
众望布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3


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协助
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 司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
独立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名委员会履行职
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有 3 名成员组成,设召集人 1 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成员应当过半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超过 3 年,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 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 去提名委员会职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前辞任、被提前解除职务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
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 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
持,证券事务部承担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提名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提名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两名及以上提名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包括电子邮件)送达、传真送达或电话等;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 3天。

遇紧急事由时,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不受上述方式和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成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成员有 1 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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