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制订
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的
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的
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公司应当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 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 3 名成员组成,设召集人 1 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成员应当过半
数。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超过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 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 自动辞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前辞任、被提前解除职务的,应当遵守《公司 法》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委员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
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 同
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
源支持,证券事务部承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两名及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包括电子邮件)送达、传真送达或电话等;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 3天。
遇紧急事由时,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不受上述方式和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成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表决。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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