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7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玻纤” “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临沂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临矿集团”)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转股增持”)事宜实施专项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就本次转股增持公司股份所涉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财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转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主体资格及一致行动关系
(一)主体资格
根据临矿集团《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转股增持的主体临矿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临沂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商业街路 69号
法定代表人 李安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000168263576D
注册资本 200,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许可项目:煤炭开采;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专利代理;检验
检测服务;安全生产检验检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输电、供电、
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发
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水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
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餐饮服务;住宿服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煤炭及制品
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煤炭洗选;矿物洗
选加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环境保护监测;矿山机械销售;住房租赁;建筑材料
销售;木材销售;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
取得许可的培训);安全咨询服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计量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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