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0
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并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等重大事项,促进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执行机构。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 3 名成员组成,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应当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条 公司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成员提供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保证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能胜任委员会的工作和职责。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外部审计机构与管理层、内部审计机构及相关部门的沟通;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的职责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二)在外部审计机构进场前、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及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在年报审计期间,与外部审计机构召开没有公司管理层参与的非公开会议。
(三)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2、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3、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4、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5、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1、审查内部审计计划范围和内部审计类型,评估内部审计计划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和主要风险是否一致;
2、审查内部审计计划的重点关注事项是否与审计委员会重点关注事项保持一致。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1、评估内部审计的预算及人员等资源配置情况是否可以保证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2、监督和审查内部审计识别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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