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合理有效地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控股子公司包含全资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该上市公司章程及经该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制度文件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及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资产控制的要求,以股东或控制人的身份并依据控股子公司章程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并充分结合自身业务特征等因素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以公司制度体系和管理规范为基准,制定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相关职能部门应对下属控股子公司执行本办法进行监督,并按照公司相关要求逐级建立管理控制制度。对于违
反本办法要求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公司将根据规章制度和违规情节予以处罚或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 设立管理
第八条 设立控股子公司或通过并购形成控股子公司,公司须按照《公司章程》及《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文件的规定进行投资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在公司的总体目标框架下,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公司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章程及其修订由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拟订文本,报公司证券部初审,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提交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股东会审议;提交审议前或审议过程中如有修改的,公司委派的董事或股东代表应在表决权前将修改文本报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审核。经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正式文本,应并报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可依法设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下同)、监事会(或监事)。公司根据在控股子公司的持股比例推举相应数量的董事(或执行董事,以下同)、监事。董事、监事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控股子公司章程等有关董事、监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控股子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经其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在控股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公司合法权益的实现;
(二)由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数应在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过半数;
(三)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应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人选担任;
(四)控股子公司不设监事会而只设一名监事的,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五)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人选可以由公司或该子公司提名推荐,由该子公司提名推荐的,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无异议后,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根据其章程予以聘任和解聘。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比照前述程序选定。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对股东及所任职公司高度负责,具备充分行使职责和正确行使权力的能力,确保控股子公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的岗位设置应以精干、高效为原则,严格定员定编。除公司派出人员外,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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