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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鸿高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1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负责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内部控制制度等。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人组成,且均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立委员会主任一人,委员会主任由独立董事担任,须为
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主任由董事会任命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备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 面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
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 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
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职权。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建立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的内容至少包
括:

(一)对公司财务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提出分析和评价意见;

(二)评价公司在关联交易和收购、出售资产过程中是否遵守公平原则,有无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评价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有);

(四)提出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及所收费用的合理程度;

(五)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
承担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委员会主任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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