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议事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
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人数为三人,其中可以有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一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由
董事会任命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 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方面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
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
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职权。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方案;
(二) 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三) 公司重大战略的改进及调整;
(四) 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建立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的内容至少应
包括:
(一) 检查、分析公司重大战略项目的实施情况;
(二) 对公司长远规划、重点项目投资的分析和评价;
(三) 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评估、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
费用,由公司承担。
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主任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 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 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委员代其行使职权;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1 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十三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
益;
(二) 除依照法律规定和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 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组成。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委员会
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工作计划,通过查阅信息资料、向有关
部门询问和到企业调查了解,发现并研究关系公司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实行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在保障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
贯彻董事会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讨论和安排委员会的重要工作;研究公司发展中的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