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议事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
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会委员由董事
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一人,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主任由董事
会任命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薪酬与考核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
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
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职权。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研究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 研究、制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 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委员会应当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的内容至
少应包括: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情况;
(三)总结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检查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五)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发生的合理费用,由
公司承担。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委员会主任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十五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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