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议事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
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的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任命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
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
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所
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主任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或二名以上委员可提议召开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通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应当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投票或举手的记名表决方式;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委员会委员应当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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