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0 16:40:44 股吧网页版
长鸿高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1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议事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
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的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任命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
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
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所
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主任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或二名以上委员可提议召开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通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应当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投票或举手的记名表决方式;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委员会委员应当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