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被保荐公司名称:
保荐机构名称: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樊友彪 联系方式:0574-87082011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江宁 联系方式:0574-87082011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08 号),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高科”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3,582,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3.9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04,72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8,259,983.02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1,744,736.98 元。根据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4 年 2 月 2日出具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立信中联验字[2024]D-0003 号),截至 2024 年 2 月 1 日,募集资金已汇入长
鸿高科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长鸿高科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 、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号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
序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号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
划 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已与长鸿高科签署了保荐
2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义务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保荐机构与公司保持密切沟通,通
3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过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4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
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荐人应自
5 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 无重大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
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除本报告书“二、上市公司及相关
人员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中的
督导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情况外,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
6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相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 关法律法规情况,不存在违背承诺
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的情况。就“二、上市公司及相关
人员被采取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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