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高科”、“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对长鸿高科 2025 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12 月 15-16 日、2026 年 3 月 24-25 日,4 月 20 日-23 日保荐机构对
长鸿高科进行了现场检查,参加人员为樊友彪、李质琦、刘潇。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三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信息披露文件、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凭证、财务报告等资料,并通过访谈、实地调研等核查手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被采取监管措施情况
1、2025 年 5 月,公司及董事会秘书被宁波证监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2025 年 5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出具《关于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白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其主要内容为:
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 12 月,公司向本期新增关联方浙江省宁波市华伟化
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商品,累计实现收入 19,552.55 万元,较预计金额超出10,552.55 万元,占公司 2023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5.13%。公司对超出预计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白骅作为长鸿高科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长鸿高科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长鸿高科及白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已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18 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6 月 3 日召开
股东会审议通过,甬兴证券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6 年 1 月,公司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时任财务负责人被宁波证监
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2026 年 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出具《关于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以及对陶春风、白骅、胡龙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其主要内容为:
经查,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内部控制不完善。公司销售管理、在建工程管理执行不到位、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不健全,存在部分销售发货日期早于销售合同签订日期,重大工程合同审批未按内部制度履行审议程序,未明确募集资金使用分级审批权限等问题,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四条的规定;
二是收入确认时点不恰当。公司存在部分收入确认单据不规范的情况,未谨慎判断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点,2024 年半年度提前确认部分营业收入,导致公司2024 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七十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四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陶春风作为董事长、白骅作为董事会秘书、胡龙双作为时任财务总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长鸿高科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陶春风、白骅、胡龙双采取监管谈话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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